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办〔2018〕5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苏教审﹝2019﹞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工程项目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审计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审计资源状况,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推进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全覆盖。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七条投资立项阶段审计。审查与评价拟建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投资规模是否适度;审查项目立项决策程序和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在多方案比较、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为学校立项决策提供参考,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审查与评价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合同内容及招投标程序的真实性、合规合法和有效性;审查与评价设计方案的选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设计项目是否齐全,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的符合程度,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合理性。
第九条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审查与评价工程项目建设前期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规范工程招标、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促进各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条施工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规格和价格、工程进度款支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索赔费用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和规范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发生,监督合同有效执行,促进资产入账及时准确完整,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自行实施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学校审计处自行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单项工程投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3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并办理工程造价结算审定,严格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与管理,审计处定期抽审。
第十四条单项工程投资3万元以上(含3万元)、20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审计处负责审计;单项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建设项目各阶段开展全过程管理审计,由学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完善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具体资料如下: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合同协议、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会议纪要、工程预结算等;
(三)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其他与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处自行实施的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一般在收到全部资料后的1个月内审计完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一般在2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第十七条学校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学校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学校承担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决算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审计费用按核减额的6%计算。上述规定应列入招标文件及双方签定的合同中。
第十八条单项工程实际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须分别经初审及复审后方可结算,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学校可根据情况抽样复审。凡属复审项目其结算造价以复审核定金额为最终依据。单项工程复审核减率超过3%,学校将扣除负责初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费用的30%。复审环节条款分别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中。
第十九条在竣工结算审计前,建设项目预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财务部门应根据结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复审的项目,以复审报告为准)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部门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由省教育厅或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按省教育厅或国家审计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审计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工程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查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损害本单位权益行为的,应当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取得显著成绩,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
第二十五条纪委监察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审计结果及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责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和工程管理部门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苏食院发﹝2016﹞94号)同时废止。
附件:苏教审﹝2019﹞1号文件中的《投资审计负面清单》
投资审计负面清单
项目阶段 | 环节 | 内容 |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 建设程序执行 | 1.不参与项目立项决策。 2.不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编制及前置审核等工作。 3.不参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环节。 |
房屋征收与补偿 | 4.不参与征收补偿方案的确认。 5.不参与对被征收内容的清点核量和确权。 6.不参与评估报告的编制及前置审核。 7.不参与特殊补贴、奖励和“一事一议”的前置审核。 8.不参与补偿协议的谈判和确认。 | |
招投标 及政府采购 | 9.不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前置审核。 10.不参与招标资格预审。 11.不参与评标、开标监督。 12.不参与中标结果的确认。 13.不参与各类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牌和供应商的选择及价格的确认或前置审核。 | |
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 14.不参与竞争性谈判及其他商务谈判。 15.不参与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及前置审核。 | |
项目实施阶段 | 变更及索赔 | 16.不参与各类变更、索赔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
工程签证 | 17.不参与施工方案调整、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量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 |
工程计量 | 18.不参与工程计量款前置审核。 | |
项目竣工交付阶段 | 工程结算 | 19.不参与竣工验收及各类单项工程验收签字。 20.不参与项目竣工结算前置审核,不对未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
工程财务 | 21.不参与资金拨付的前置审核环节。 | |
竣工决算 | 22.不参与项目竣工决算编制。 | |
项目全过程 | 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 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加项目决策、管理、咨询、评审等会议,发表意见并签署会议纪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