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
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审〔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学校各部门(单位)、独立公司(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的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深入分析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将问题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提高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60日内或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审计处报送经部门(单位)或独立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六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
(二)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及原因;
(三)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 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学校审计处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推进审计整改工作闭环管理。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审计处予以对账销号,并及时将销号情况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第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学校审计、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国资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
第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学校审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对短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的,督促尽快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加快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第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学校审计与纪检监察协作配合,建立“纪监巡审”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程序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学校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对基层党组织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将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将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被审计单位应当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和公告制度,通过被审计单位网站、办公信息系统等网络公布,或通过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应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