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20-10-29浏览次数:685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处。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五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要求审计处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六条 学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对忠于职守、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由学校进行表彰。

第十条 学校保障审计处工作所需的条件与经费。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主要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改革项目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采购管理、资产管理、修缮工程管理等重点经济领域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上级部门以及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者列席学校以及所属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纪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建议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纪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任务进行立项,组成审计工作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写审计工作方案,并于审计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组就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审计组,预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认真处理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通知对方。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复核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向审计处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或者学校党委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处应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严格管理。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审计处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检、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出具专题报告并提请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国家或者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苏食院发〔201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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